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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控管职责,负责监控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活动;协助建房审批和执法部门,承担辖区内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危房改造的报批初审把关和建房施工中的监管工作,禁止以收费代审批的违规行为。

  (三)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居民建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居民依法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建房的政策规定;及时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危房改造报批后建房施工中的监管工作。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建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督促村民依法办理建房手续,对村民的建房申报如实提出意见,出具证明;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危房改造报批和施工全过程的建房监管工作,及时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建设的合力。

  城管执法部门要承担组织、协调、督办、指导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和措施,量化分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标,强化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专项考评、督办,建立重点区域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重点督办和专项考评制度,坚持并完善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快速处置、责任追究、社会举报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建房行为的巡查监管,坚决拆除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建筑,对巡查发现及市民投诉举报提供的违法建设信息要及时核实,并依法制止、拆除;组织、协调各区及街、乡(镇)开展常规整治和集中突击整治违法建设行动,构建市、区联手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开展争创“无违法建设社区”、“整治违法建设先进村”活动,加大社区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逐步减少社区内历史违法建设的总量。

  国土资源部门要承担土地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乱占滥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房。及时依法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规划部门要承担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制止、处理违反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村(居)民个人申请建房的审批管理,向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对符合家庭分户、危房改造等建房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拆迁工作管理,执行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法规,规范拆迁公司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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