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辖区内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协助组织、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建设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劝阻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按照《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第七条 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违反规定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四)违反有关许可程序规定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规划、城管执法、建设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