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派出机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