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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物抵费。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以变现的货币资金记录社会保险费收入。
  四、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基金支出,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按照2004年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操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进入经办机构收入户后,要及时做好缴费记录,并尽快转入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不得多头开户。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按照《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全部通过银行代发。对银行直接扣取的手续费,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同时按照规定,尽快取消收入户,收入户资金全数缴入财政专户。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培训补助费、社保补贴等各项促进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成果、工作成本安排支出。
  五、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银行存款与现金管理、往来账款结算、各项基金核拨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基金收支操作规范、透明、公平、合理,各项开支由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收支项目由集体讨论决定。要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财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六、强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监督和本级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层层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检查基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开支的申(审)报资料、凭证是否齐全等,评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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