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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基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基金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任务、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今后各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以保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基金预算经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需要调整预算增加支出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后,经办机构应切实抓好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为地税部门征缴提供依据,促进应收尽收。各地移交地税部门之前的征缴票据,要抓紧时间清理登记后上缴财政部门。
  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要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专用征收票据。要规范征缴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各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必须使用统一的《青海省养老(失业)保险费审核申报表》,必须以缴费单位提供的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为依据,全额核定。要按规定建立相关台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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