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6〕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