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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
(西中支[2006]44号)


各州、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国家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经过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经办银行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效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贷款进展缓慢。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更好的惠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再就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西中支〔2003〕008号),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的范围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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