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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一般鉴定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坚定对象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后,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造册后,每月末集中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鉴定对象个人账户。
  2、对鉴定对象是城镇低保户或零就业家庭的,凭身份证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实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先行垫付鉴定费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凭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给鉴定机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05〕1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定政策补贴。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省财政将继续对各地区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作为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项下达。此项资金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着重用于对国有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资金补助。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工作的要求,切实管好用好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做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省财政将继续对各地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补助。
  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应及时将享受上述政策人员花名册提供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状况,主动衔接好辖区内的就业与低保及失业保险工作,形成就业与低保及失业保险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就业与低保及失业保险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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