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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大中专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给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职介服务,可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职介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按如下规定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对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培训对象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造册后,每月末集中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全额直接划入培训对象个人账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2、对培训对象是城镇低保户或零就业家庭的,凭身份证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实行免费培训。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凭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规定标准的70%给予补贴。培训对象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凭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余30%的培训补贴。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订单式培训,就业率达到90%的,由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省财政厅复核,由省财政厅按照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培训补贴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农字〔2004〕105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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