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社字〔2006〕289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目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它支出。
三、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其中:《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列省本级支出。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指标分批下达。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各地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并作为省财政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