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21号)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编办、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各州、地、市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