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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及我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附:《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2002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政策要求,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2003年9月,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召开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2004年10月,我省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精神,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连续三年,召开三次全省性会议,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2003至2005年,全省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万余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有8.64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包括1.6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有较大改善,劳务输出成绩显著。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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