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对省内异地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的,可实行报账制。由下岗失业人员先垫付职业介绍费,后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应届大中专毕业证、《失业证》)和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核报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核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按本办法完成审核、报销工作,并按月或按季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预拨部分职业介绍补贴经费,用于核报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参加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表1);
3、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2);
4、被介绍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失业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失业证》办理补贴手续;
5、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复印件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第五条 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报并向财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起施行。原《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略)
附表1:
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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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机构名│ │ 地址 │ │法人│ │
│报│ 称 │ │ │ │ │ │
│机├───┼─────────┼─────────┼──────────────┼──┼────┤
│构│银行帐│ │ 银行 │ │联系│ │
│基│ 户 │ │ 帐号 │ │电话│ │
│本│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申│介绍持《再就业优│ 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数 │ 介绍城镇零就业家庭人数 │
│报│ 惠证》 │ │ │
│补│ 人员数 │ │ │
│贴├────────┼────────────────────────┼────────────┤
│相│ │ │ │
│关├────────┼────────────────────────┼────────────┤
│情│介绍城镇其他登记│ 介绍大中专毕业生人数 │ 介绍农牧区劳动者人数 │
│况│ 失业人员数 │ │ │
│ ├────────┼────────────────────────┼────────────┤
│ │ │ │ │
│ ├────────┴────────────────────────┴────────────┤
│ │(按本办法第三条填列)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业介绍机构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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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核定意见 │年 月 日 │
│动│ │ │ │
│保│ │ │ │
│障│ │ │ │
│部│ │ │ │
│门│ │ │ │
│审│ │ │ │
│核│ │ │ │
│意│ │ │ │
│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