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14号)
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4050”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90元/人;13~24个月的为12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150元/人。
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20元/人;13~24个月的为17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200元/人。
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70元/人;13~24个月的为9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110元/人。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程序。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职业介绍机构先免费介绍后申请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