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发证机构违反《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执行,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未再就业和未享受到期的,经年审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有效。对未到期的,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一寸)  │
│民族│    │   婚否   │  │  文化程序  │       │       │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下岗时间  │       │       │
├───────┼──────────┼───────┼───────┤       │
│ 登记失业时间 │          │一次性安置时间│       │       │
├───────┼──────────┼───────┼───────┴───────┤
│  领取失业  │          │享受“低保”时│               │
│保险金起止时间│          │  间、标准  │               │
├───────┼──────────┴───────┴───────────────┤
│(原)工作单位│                                  │
│  及性质  │                                  │
├───────┼──────────────────────┬───────┬───┤
│  家庭住址  │                      │  本人签名  │   │
├───────┴──────────────┬───────┴───────┴───┤
│    拟从事何种工作(职业)及意向    │                   │
├───────────┬──────────┴───┬───────────────┤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 街道(企业)劳动保障事务所 │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
│     意见     │  审核意见及张榜公布情况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