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发证机构违反《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执行,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未再就业和未享受到期的,经年审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有效。对未到期的,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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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一寸) │
│民族│ │ 婚否 │ │ 文化程序 │ │ │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下岗时间 │ │ │
├───────┼──────────┼───────┼───────┤ │
│ 登记失业时间 │ │一次性安置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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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失业 │ │享受“低保”时│ │
│保险金起止时间│ │ 间、标准 │ │
├───────┼──────────┴───────┴───────────────┤
│(原)工作单位│ │
│ 及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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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本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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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从事何种工作(职业)及意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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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 街道(企业)劳动保障事务所 │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
│ 意见 │ 审核意见及张榜公布情况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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