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社区居委会收取申领人所报各项证明资料的,要向申领人出具收取清单。
(二)核实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自接到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申领人员所在社区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3-5天),经公示核实且无异议后,在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逐一登记造册,并附申领人的各项证明材料,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统一领取并负责安排社区向申领人员发放。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再就业优惠证》数据库管理的要求,按季度将申领人员名册报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并送同级再就业政策实施部门备查,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季度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未设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工,经由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劳动部门申请,由企业申报,本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其中,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申领人员本人直接向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中央驻青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在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式样仍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式样。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使用时须注明持证人原属身份。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扶持政策记录。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及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予以记载,要根据其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具体情况注明享受政策的名称、标准、次数及起止时间等。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其基本程序: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可凭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和证照工本费手续。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交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用人单位统一按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