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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条 以下人员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二章 申领审批发放程序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各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空白《再就业优惠证》采取逐级分批申领的办法,州(地、市)级劳动保障局到省劳动保障厅申领,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到州(地、市)劳动保障局申领,从第二次申领开始,须向申领单位提供上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清单名册(软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审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核发按个人申请、核实上报、审核发放三个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复审。

  厂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请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经社区和街道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领人所在企业调取工商营业执照及申领人原始人事档案(内含招工审批表、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有关小集体转为大集体的附有名单的批复材料或审批表)审核。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申请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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