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 海 省 监 察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建 设 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和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落实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对象
第一条 省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