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以社区信誉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奖励,奖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核拨奖励资金。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并于当年年初预拨到各省辖市。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按季及时拨付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各地要将担保费补贴落实到位。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
八、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3]84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04]144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金[2004]167号)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