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 豫劳社就业[2006]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包括未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7、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指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
(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1号)执行。其他几类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材料如下:
1、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