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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强化检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矿山数量较多、爆炸物品使用量较大的海沧、同安、翔安、思明区,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组织对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要组织全市所有涉爆单位、烟花爆竹经销单位和零售网点进行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章制度、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逐一清查核实。重点清查重点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和重点人员有无非法制造、贩卖、私存、藏匿、使用爆炸物品,跟踪监控涉爆单位民爆物品动态管理使用情况。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彻底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大整顿采石场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和开采期已到的采石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强化措施,加大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和查处涉爆案件的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检察院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爆炸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四、强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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