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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小组(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小组(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小组(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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