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小组(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小组(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小组(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小组(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小组(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小组(委员会)可以对排名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小组(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