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负责政府采购招标的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里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后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条件必须是取得《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证书》并聘请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小组(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