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小组(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和评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省监察厅、审计厅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财政部及省政府采购若干规章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评标小组(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小组(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小组(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