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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06]522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19分钱。提取范围为青海电网在我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的全部销售电量。
  二、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钱。收取范围为青海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三、降低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执行标准,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青海电网扣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外的其他用户用电价格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02分钱。
  四、销售电价安排。根据以上电价调整事项,青海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外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同步提高每千瓦时0.31分钱(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在电度电价上提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格尔木地区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七、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严格按《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2*300MW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5]819号)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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