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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

  (十七)市中级法院: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个民事案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力争做到案件一经起诉即依法审理并及时判决;注意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编织严密法网,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特点,在审理中要特别注意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十八)市文化局:加强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过程中涉及著作权的管理;积极有效地开展打击盗版以及非法出版物的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网络音乐和网络游戏“私服”、“外挂”行为、未经批准的非法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依法重点查处生产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行为;查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尤其是冒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配合工商、海关、商务等部门,打击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抽检工作。

  六、工作措施

  (二十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针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二十二)加强执法,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部门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厦门工作站,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二十三)加强行政监管,经常开展专项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结合厦门市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音像市场、商标保护、专利保护、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和展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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