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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八)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管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区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要严格查办要求,各区政府要确定本辖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迁"。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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