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潘世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跃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家列(市监察局局长)
谢海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吴明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柯继安(市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陈庆儿(市市政园林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邱天胜(市安监局副局长)
蒋先立(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超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天雄(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吴兹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陈宗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庄世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陈宗团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发、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发、发改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