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潘世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跃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家列(市监察局局长)

      谢海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吴明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柯继安(市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陈庆儿(市市政园林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邱天胜(市安监局副局长)

      蒋先立(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超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天雄(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吴兹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陈宗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庄世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陈宗团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发、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发、发改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