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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及重点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1、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要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的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要进一步检查同安东西溪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对于列入流域综合整治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治理;对于列入取缔、关停或搬迁的企业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要加大对化工、冶炼、印染、电镀、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等行业环境违法排污问题的查处力度。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监管。对运行不正常的,要限期整改;对管网不配套的,要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要尽快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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