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委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制,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要在2005年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积极协调漳州市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三联合”行动,清查九龙江北溪引水两岸违法排污企业。要检查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

  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要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