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厦府〔2006〕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及停车场管理、建设工作,根据200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中关于“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该
《办法》的各项管理与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