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动漫企业出口国外、境外的动漫产品除享受市政府出台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按照出口额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30万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四)新设立的动漫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外,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申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30%。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六)动漫企业购买厦门软件园产业基地动漫游区研发楼,经审核认定享受园区相关待遇。租用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三年内可实行减半优惠。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优惠价格提供给入园的动漫企业使用。
(七)动漫企业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创造优良环境,增强动漫产业发展后劲。
(一)我市相关媒体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原创动漫产品,开设专题推介节目。支持厦门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产品。
(二)动漫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优惠待遇。鼓励在我市大专院校培养动漫游戏相关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