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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动漫产业在全球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重要产业。我市是全国发展动漫产业最早的城市之一,有着发展动漫产业的良好基础,特别是厦门经过二十五年特区建设,经济社会取得长足进步,发展动漫产业业是我市产业升级的内在需求。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政策引导,优先发展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重点打造厦门软件园动漫产业区,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原创能力、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动漫企业,培育若干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目标是:“十一五”期间我市动漫游戏企业达到100家,动漫人才10000人,动漫游戏产值100亿元,形成布局合理、核心突出、分工明确的动漫产业链,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居全国前列。

  二、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我市动漫产业链。

  市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增设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先发展的动漫企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并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厦门市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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