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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 豫财办综[2006]14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研究,决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四)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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