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
(二十四)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五)积极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要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扶持,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招生、创建示范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补助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有关助学奖学政策。鼓励民办职业院校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制定切合民办学校实际的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提高我省职业教育的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
六、加大领导和扶持力度,切实保障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二十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真正做到认识、领导和措施“三到位”。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省里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省教育厅负责牵头职业院校教育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省农办负责牵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牵头企业职工培训、农民工培训、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加强相互配合,统筹管理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