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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注协[2006]10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三十条”,进一步加大对行业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力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奖励金额,扩大了奖励范围,现予以印发。修改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激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攻读学历(位)、取得多种相关执业资格以及开展专业学术研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特设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并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每年按会费收入的4%-6%提取,单独设立“人才基金”账户核算。
  第三条 人才基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
  第四条 人才基金奖励分为单项奖励与年度津贴两种,由本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三年;
  (三)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
  (四)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单项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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