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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检〔2006〕302号 2006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落实“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要求,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程,促进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深化和扩大影响,现制订下发《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完善价格诚信典型示范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价格诚信评审和命名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闽价[2005]检168号)和《福建省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意见》(闽价[2005]检4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价格示范”等有关价格管理相对人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活动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价格信用等级是对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接受价格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并依评定结果将价格管理相对人诚信示范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依次递减示范等级,区别不同业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由福建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分类、分级要求组织开展。AAA级价格信用等级示范评审工作统一由省物价局组织开展,AA、A级价格信用等级示范分别由设区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评审组织机构负责评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活动。评审工作以日常价格管理工作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价格诚信示范活动坚持政府推动、部门组织、经营者自愿、社会参与、各界认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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