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服务要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新增项目和新增资金要加快推进,原有项目要结合市场发育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逐步推进;
4.公共服务采购活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财政监督。部门自行依法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5.部门集中采购方式依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推进力度。鉴于公共服务对象具有非物资性的特点,市场和体制限制条件多,采购工作经验不足,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要负起责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1.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分析本部门的项目情况,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程度,按本通知的规定意见,与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1)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发展情况、市场接受能力、市场竞争环境等市场信息和相关技术指标、行业标准、准入资格条件等技术要素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采购市场、技术要素数据库,为采购全面推广打好基础。
(2)负责按规定落实采购,认真执行采购的各项规定、确定采购需求、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组织验收或考核、资金结算、分析统计采购执行情况等。
(3)负责绩效管理责任,确保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确立公共服务标准并考核和公布实际结果、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并协助公众有效地使用公共服务、建立各利益者(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和职员等)参加的广泛协商机制、明确申诉程序并建立纠错机制等。
2.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从加强采购预算管理、支付管理、采购规范管理等方面入手,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
(1)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科学编制政府公共服务的采购预算,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及其来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标准、采购时间,把项目落实到每一个采购对象,在资金划拨和国库集中支付时,着重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采购。
(2)加强采购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管理,应在依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运用采购方式,在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应确保高效和节约。
(3)认真研究和分析日常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项矛盾和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努力使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制度严密、程序清晰、高效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