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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紧紧围绕树立政府“创新、务实、廉洁、高效”新形象和转变职能的要求,以更好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的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进一步明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纠正政府“越位”现象;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效率和质量,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培育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行社会事业“管办”分离,促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依法公开公平行政。
  (三)基本原则。根据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工作目标,推进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公平竞争,赋予供应商同等机会,提高采购效率,向社会公众负责;必须公正平等,政府部门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非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平等参与。
  2.效能原则。政府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并不一定就是直接的生产者,要引入市场机制,变“养人”为“办事”。同时,应该符合成本更低、采购效率更高和采购质量优良的工作要求。
  3.循序渐进原则。公共服务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推进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4.互动原则。推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不仅要促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社会化,而且通过公共服务的社会采购,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促进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提高社会服务业的整体水平,从而带动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强监管,大力推进
  (一)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的公共工程、公共货物和公共服务三类,具体包括城市公用、教科文体、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城建交通、农田水利、环境保护、抗灾防灾等领域。
  (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形式和方法。
  1.公共工程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2.公共货物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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