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3〕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患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的职工的治疗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给付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
一、难治病。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目前医疗手段尚无法或难于治愈,病情处于进行性恶化状态,一般属“不可逆”的严重伤病。
(一)各种晚期恶性肿瘤,经过系统治疗后病情仍在进展,并有较明显合并症。
(二)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6个月)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三)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者(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走者;
4、四肢瘫痪(肌力三级)遗有严重精神障碍和严重智能减退者。
(四)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1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五)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六)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病,心功能经常Ⅳ级者。
(七)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呼吸困难,需辅助呼吸,有低氧血症者。
(八)中末期肝病合并肝性脑病者。
(九)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十)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十一)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患的手术后遗留有难以治愈的瘘和消化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如导致呼吸困难三级、营养障碍致恶液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