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鼓励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凡经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四、关于鼓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六、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凡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取消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限制。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2%以内,提取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