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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16号 2006年8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快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和促进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增强我市自主创新、技术创新能力,现将促进支持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重庆市科委及以上有权机关认定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在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经重庆市“双软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审批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所退增值税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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