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县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本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人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中小企业的优质产品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市场信息、展览展销、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信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拓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者设立经营销售和研发服务网点,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种产品、技术的展销展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保护产业安全。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应当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