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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依法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和有关规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费用以及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适用相关政策。
  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可以适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资金支持,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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