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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
  第八条 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创业人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劳务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企业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小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小企业创业。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
  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承租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上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第三章 创新推动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鼓励中小企业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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