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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主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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