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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执行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小区(楼宇)经理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小区(楼宇)经理在发现重大事件30分钟内,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和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置。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亏损造成清算、查封、歇业、倒闭等情况的,应事先报告注册地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
  (四)四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小区(楼宇)经理在事件发现30分钟内,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2、事件处置完毕3小时内,小区(楼宇)经理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四、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种类、性质、程度、范围、地点、时间等要素(详见附件2)。遇到夜间发生一、二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因条件限制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在第二天上午9时前补报《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单》。
  2、各区(县)房地局接报后,应于当天将有关情况录入“上
  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每月填报《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统计表》(详见附件3)。
  3、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
  五、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检查和通报
  各区(县)房地局应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小区经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查处。同时,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附件1:各区(县)房地局重大事件报告(投诉)电话
  附件2: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单
  附件3: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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