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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并按银行同期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三)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不包括政府的缴费补贴)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户籍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
  2.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六、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本办法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实加强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保障业务经办所需经费。
  (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市财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和实施,其下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区相关部门和街道配合做好业务协办和宣传工作。
  (三)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3区以及科技园区的养老保障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当市级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未来支付不足6个月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方案,并按市承担70%,所属区承担30%的比例分别负责筹集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调整预算。
  (四)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养老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社保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2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其他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其他特殊群体纳入本办法养老保障,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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