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
(一)中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省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县项目,以及委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农委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由省农委行业局组织竣工验收。
省农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中,中央投资项目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省投资项目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省直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按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法、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农委将定期组织项目督查,项目督查将按农业部《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进行。